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板股票上市规则
【资料图】
(2023 年修订)》和《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除
限售的情形。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3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
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根据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田雅雄(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系《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王晓佳(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系《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竺长安(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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